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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州市创业投资工作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09-03-30  来源:农工党  浏览次数:  字号:〖

农工党常州市委

发展创业投资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促进产学研结合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重要途径。2005年国家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我市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常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创投工作,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我市创投事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市创投偏少,真正备案的创投企业仅为8家,而苏州、无锡分别有30家和14家,存在明显的差距。主要原因:一是创投法律政策不完备,市场准入限制过高,资本市场欠发育。目前,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资金筹集、运作管理、税收以及创业投资在投资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权益保护等方面缺乏法规依据和保障,依据公司法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公司方式运行。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信息产业、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的高技术领域。我国在网络、电讯等方面存在管制,在生物工程、新医药方面又严格受到国家在药品生产审批方面的管制。创业投资退出需要通过资本市场,而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现在产权交易市场定位模糊,未能在企业并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民间创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存在惜投心态,大量民间投资已转移到房地产等风险小、来钱快、赚头多的行业。即使涉足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投入也处于附属地位,不仅数量少,游资性质也十分突出,投资理念保险第一,选择投资项目唯国有投资机构马首是瞻。三是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行为方式与创投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创投企业付出的制度成本较高,政府审批过多,办事效率不高,办事程序及要求不够明确、规范,存在解释的随意性。政府目前在创业投资微观层面上的介入较多,甚至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项目,太多由财政出资设立政府背景极浓的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政府调控的公正形象。四是现行税收政策也不利于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发展。投资机构不能享受长期投资收益的低税,创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力度不够,计征期从企业注册时开始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不适用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因为创业投资一般都有58年的亏损或极少盈利的时期)。五是创新企业专业人才缺乏,中介机构发育水平不高。集专业知识与投资意识于一身,又具有资本市场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的聚集与竞争,对发展创业投资业至关重要,目前本市这方面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创新企业的排外性倾向、企业家的控股心态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制约了创新投资事业的发展。大部分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将注意力放在证券市场上,现有创新投资中介服务质量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中介机构通过相互竞争,提高服务水准的格局还未形成。

为此建议:

1、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中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的角色地位。政府是参与创业投资过程的主体(如投资者、创业者、政府、创业投资协会和中介机构等)之一,在创业投资机制建立和形成初期更是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不应该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具体运作。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方面的主要角色应该是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有利于我市创业投资和创新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信用担保机制和吸引与培养相关人才的政策。建立适应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创业资本退出渠道,积极培育并维护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资本市场,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培育资本市场,维护创业投资市场秩序,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合理关系,以减少风险。

2、大力吸引民企创业投资。优质民企从投资实业到投资资本市场,是投资模式的一次升级。民企创业模式提升的关键在于经营思路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变化。民企跻身创业投资不仅可以为传统产业的进一步整合与快速发展提供动力,还可以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来源。政府要激活民间创业投资资本,使其成为主导力量,创业投资优惠政策不要多,但要实、要有力。要积极为民企创投提供良好土壤、氛围、机制和环境,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家自愿投身到创投领域,改变民间创业投资因为原创的高新技术不多、风险与收益不对应等因素而造成的不舍得把“血汗钱”作中长期创业投资的这种状况。

3、加紧制定吸引创业投资发展的鼓励政策。要制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鼓励高科技产业和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力支持。也要制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创业投资家与创新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按一定比率对实际发生额抵扣所得税。可以采取风险分担形式给予企业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从税后收益,注册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全市统一的专用账户,市政府再据此予以11匹配。如果投资失败,符合规定情况的创投机构可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0%。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对于故意导致项目减值退出,以骗取补偿金等不诚信的投资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公布。

4、创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退出渠道。创业投资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资金变现通道,积极为创新企业上市创造有利条件,为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境外上市创造必要条件,为创新企业的产权交易以及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与产业化创造必要的市场环境。要根据企业并购的特点,引导创业投资选择具有成长潜力,能够成为某些大公司的上下游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日后很容易的被大公司以较高的价格收购,从而实现创业投资资本的退出。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还有服务。创业投资退出时出售的也就不仅仅是创业企业的股权,还有自身提供的增值服务。创业投资只有向创业企业输出了更多的增值服务,企业才能发展壮大,更具成长性,退出才能顺利实施,高额投资回报率才能得到保障。

5、积极吸引创业投资人才,尽快设立我市创业投资协会。要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人才来我市发展创业投资事业,逐步形成一支合格的创业投资家队伍。政府应该继续加强对科技工作的投入力度,支持高新技术科技园区、创业企业孵化器、科技融资担保资金等基础条件的建设,加强科技计划与创业投资的协调和配合程度。要尽快成立我市创业投资协会,投资协会应能够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不断地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制定行业自律规程,组织对创业投资家的业务培训和国际交流等;收集和整理行业资料,建立完整的和实时的行业数据库,并定期发布行业报告。

6、有效规划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目标体系。创业投资的目标体系应考虑分阶段实施,主要包括:吸引和培育一批稳定的、有较高社会信誉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家队伍;高质量、高效益的我市创业投资的规模与结构目标;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机制和风险问题的解决机制的建立;能为创业投资的运作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会计、法律、资产评估、信息咨询、技术和人才中介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建设等。

邵帆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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