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如物业方面服务不到位、改扩道路,改变绿化等、业主方面乱停车、声音吵闹、楼层渗水、饲养宠物等。我市也不例外。究其原因,大多数是由于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清楚,或许多业主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面对这些纠纷和矛盾,物业公司因不具权威性,而业主委员会是松散组织,无经费、无权力,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协调。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建议:
1、充分发挥街办和社区居委会的权威作用,参与住宅小区的管理。街办作为政府的一级机构,具有权威性。社区居委会虽说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居委会应协助政府和街办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调解民间纠纷等。再者,街办和社区居委会独立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作为第三者可以充当“老娘舅”,参与住宅小区的管理,能公平公正地调解矛盾,能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2、强化街办社区调解机构的功能。各街道社区的调解机构可聘请一些熟悉物业管理、精通法律、房产、建筑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受理各类小区的纠纷和矛盾,为小区业主排忧解难,调处化解邻里纠纷。
3、建立小区管理和矛盾化解的社会协同机制,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管理。可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住宅小区管理应摆脱“房管局独木支撑”的状况,由政府牵头,业主、中介、街道、职能部门联动,共同参与小区管理,逐步建立市、区县、街道三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社区事务联动处置中心”,充分发挥街办的协调作用,解决小区管理中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性问题,形成多方协同创建小区和谐新格局。
农工党常州市委 王裕强